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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(2021年修订)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1-10-25 11:20:59 浏览次数: 【字号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确保人才培养质量、提高本科学生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文件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修订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我院按工学、理学、文学、管理学、经济学、法学、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。

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

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,可授予学士学位: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纪守法,恪守学术道德;

(二)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,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课程学习、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合格,修满规定学分,经审核准予毕业;

(三)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
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不能授予学士学位:

(一)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;

(二)因考试舞弊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。

第五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舞弊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,但受处分后再没有其他违纪行为,表现良好并在毕业时所受处分已解除者,在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,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:

(一)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,达到全国最低录取线;

(二)在校学习期间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B类三等奖及以上(排名前三)或省级二等奖(排名前三)者;

(三)在校学习期间或毕业时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者;

(四)在校期间参加选调生、公务员、编制考试并被录用者,或在校期间参加三支一扶、西部计划、特岗计划等并被录用者,以上以正式录取或录用通知书为准。

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

第六条 各学部成立学位评定初审委员会,对本科毕业生的品德操行、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核,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,向教科办提交初审通过者名单。

第七条 教科办复核各学部提交的初审通过者名单,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,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。

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自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。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统一编号,加盖学院钢印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,由教科办统一核发。

第九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,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,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,被撤销的学位证书,已经注册的,学院将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。

(一)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,获得学位证书的;

(二)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,发现有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,或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行为,经核查确认的。

第十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,可在毕业后10 日内向教科办提出书面申请,经教科办复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。

第十一条 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重修,课程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,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,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,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院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,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适用于 2018级及以后的学生班级。

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教科办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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